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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结果反馈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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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委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2019年6月10日,我委共收到2条相关意见和建议,相关建议及采纳情况摘要如下。

  一、市民一建议。

  针对第十条第一款“支出凭证(招投标文件、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转账凭证、采购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项目投入的佐证材料”,建议简化收取相关佐证材料,根据设备不同采购方式收取相应佐证材料:对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的设备,收取中标通知书、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转账凭证;对于不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收取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转账凭证。

  采纳情况:已采纳。

  二、市民二建议。

  针对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提出在建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如期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要求其书面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项目单位整改期间市发展改革委暂缓受理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建议高校或科研机构逾期未验收项目超过一定比例时,暂缓受理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

  采纳情况:已采纳。增加“高校或科研机构逾期未验收项目占其所有未验收项目的比例低于25%(含25%)的,市发展改革委暂缓受理逾期未验收项目所在申报单位的二级部门(院、系、所)新申报项目;高校或科研机构逾期未验收项目占其所有未验收项目的比例高于25%的,市发展改革委暂缓受理申报单位所有新申报项目”的相关表述。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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