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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及相关政策的复函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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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管函〔2005〕15号)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深水函[2005]13号)收悉。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和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并经市政府四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特区内外污水处理收费综合水平统一调整为1.05元/立方米。

  (二)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调整为: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三阶梯式收费,家庭户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含22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含30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或集体户每人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6-7立方米部分(含7立方米)、8立方米以上(含8立方米),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提至0.9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1.10元/立方米;

  2、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类污水:提至1.10元/立方米;

  3、工业类污水:提至1.05元/立方米;

  4、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污水:提至1.20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类污水(仅指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用水):提至2.00元/立方米。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实行差别化的污水计量政策:

  1、一般用户用水。按用水量90%计算污水量。

  2、部分特殊用户生产性用水。(1)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材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按用水量40%计算污水量;(2)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污水量。

  (二)现行的对低收入家庭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对部队及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福利机构免征污水处理费政策,调整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对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和公立医院征收污水费,由此增加的支出,在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中给予考虑。

  (三)现行的对企业自建污水设施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定达标排放免缴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调整为: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没有覆盖的区域,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出水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达标的,免征污水处理费;在城市污水处理厂覆盖的区域,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并经环保、水务部门共同确认没有排入污水管网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其中:特区内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宝安、龙岗两区由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

  四、为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我局会同你局及市财政局制定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污水处理费支付标准,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从2005年7月起(7月份用水量)执行。

  六、以上规定,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贯彻实施,并做好对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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