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公园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费时间问题的复函
深发改函〔2018〕3527号
市公园管理中心:
《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深圳湾公园适用免收停车费时间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市、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的各类市政公园配套停车场,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社会公共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费时间,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7〕1518号)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在非营利性医院、公办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的规定。据此,各类市政公园停车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机动车停放服务免收费时间。
专此复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