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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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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压力,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二)持有我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的低保边缘人员;

  (三)具有我市户籍并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四)正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三、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措施

  当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或中止条件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通报的相关价格指数信息,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函告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若遇CPI长期波动,根据联动机制规定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时,民政部门应按照调整低保标准的有关程序提出相应意见;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由市退役军人、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财政等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当月起,可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五、补贴标准

  (一)按“低保标准×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的方式,计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调整系数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情况。

  (二)当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按每人每月最低补贴60元计算。如根据上款方式计算的补贴标准大于60元,则据实发放当月补贴。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以应急措施的形式,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于公布CPI等相关指数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正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等保障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区(含新区,下同)财政统筹安排。各区要根据物价走势,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七、职责分工

  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涉及的工作主要由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和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以及各区政府分工负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做好联动机制的实施工作,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定期统计汇总上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二)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当月,将本期CPI、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以及补贴发放调整系数通报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退役军人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三)市民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各区对应部门发放本部门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并根据联动机制实施情况适时提出调整低保标准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抚恤补助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意见,梳理本部门相应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领取期限以及调整等信息。

  (四)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应在联动机制启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补贴发放对象名单提交市或区同级民政部门,名单应以辖区为单位,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剔除可能重复领取补贴的对象名单,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保障对象中,与正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身份重复的补贴对象,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民政部门保障对象与退役军人部门保障对象身份重复的,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各区政府及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要加强联系协调,准确掌握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完善。各区民政、人力资源保障、退役军人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联动机制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请示区政府;存在的共性问题,由市相应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反馈。

  (二)及时发放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核定补贴对象、落实有关资金等相关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市民政部门在每次联动机制实施后,会同相关部门汇总本期全市补贴发放金额,并于次月8日之前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

  (三)加强组织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增进社会各方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确保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四)建立检查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跟踪评估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单位或者补贴发放严重滞后的区,一经核实,将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深发改〔2016〕1526号文同时废止。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市联动机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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