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深圳发展改革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20号数字技术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理事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服务党和政府发展改革创新科学决策,发挥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和政府综合智库支撑功能,提供智库咨询、平台运营、创新转化、园区管理等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和重要理论问题,开展宏观调控、经济体制改革、营商环境等政策研究、政策解读、政策经济效应和协调性评估,对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出建议。
(二)跟踪产业发展态势,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专项方案、政策措施等方面研究,受委托开展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管理、验收工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提供支撑服务。
(三)开展重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投融资、规划布局等前期研究,提出区域规划、空间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和项目导入等要素协同发展建议。
(四)受委托承担部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创新平台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负责建设产业创新资源池,开展产业创新投资和孵化,提供产业创新发展综合服务。
(六)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深圳数字技术园,承接我市其他产业创新园区的运营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发改委与市政府共建的创新合作项目以及市政府和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或研究机构的创新合作项目,提供配套支持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八)完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强化政治功能,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推动事业发展;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四)对于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把好政治关;
(五)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成立党委,在中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党委为本单位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三)党委研究讨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意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责任:
(一)审查单位章程,对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遵守非营利性规则、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有权向单位委派监事等人员,有权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不参与日常运行和管理。日常运行和管理由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三)审议本单位的战略规划、主要业务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本单位人员规模;
(五)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创新中心工作;
(六)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邀请及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服务职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理事可以视频通讯等方式参会。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通过理事间传签文件处理重要事务,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投票。书面表决意见具有理事会会议决议同等效力。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任、副主任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聘任。
主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主持管理日常事务;贯彻并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上级部门会议相关决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培训和管理;召集领导班子会、主任办公会,对本单位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按照“专业导向、分工协作”原则,由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
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并及时协调解决跨部门事宜。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委托本单位开展智库咨询、平台运营、创新转化、园区管理等工作;
(二)询问委托事项进展情况,对本单位开展业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开展业务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负有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本单位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访谈、调研、考察等外部条件以及相关资料。
(二)妥善保管本单位提供的资料,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积极组织委托事项成果验收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公开信息或依法获取的相关信息,对本单位履职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遵循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廉洁的原则,实行企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举措:
(一)智库咨询业务:本单位受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咨询研究,提供发展战略、创新政策、产业规划、区域规划、平台策划、项目评审等咨询服务,实施“登记立项→中期检查→内部验收→最终交付”全过程质量管控,高质量输出“宏观战略→中观产业→微观项目”全链条智库产品。
(二)平台运营业务:本单位面向国家战略、区域发展、行业需求,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共建、自主运营、行业应用”合作模式,策划建设运营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产业协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项目策划、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稳定运行等全过程管理,提供多方位、定制化、菜单式技术支撑和服务,为政府科学化决策、企业精细化运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创新转化业务:本单位聚焦“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未来前沿技术等三大主攻方向,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服务+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搭建兼具公益性和专业性的全链条综合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政产学研资介”协同创新,实行更前瞻的攻关项目遴选、更灵活的项目过程管理、更高效的科技金融对接,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型企业孵化。
(四)园区管理业务:本单位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和促进发展,负责建设运营管理深圳数字技术园,同时承接其他产业创新园区的运营和管理,提供定制化、国际化和集中式产业空间,强化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等各个环节创新服务,打造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和公共服务综合体“深圳样板”。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监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收的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机构职能;
(三)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登记机关依法责令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的,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职能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核或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3月2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深圳发展改革研究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