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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粮食储备管理类)
序号
违法内容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标准
(一)
(二)
1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储备计划及动用命令,或者利用粮食储备名义囤积居奇、哄抬粮食价格的; (二)发现储备粮的数量、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或者质量安全的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规定报告的; (三)入库的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四)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或者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的; (七)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九)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者储备费等经费,或者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79号)第四十九条
1.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据委托承储合同追缴其违法所得。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