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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电力管理类)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8-04

  本标准的制定日期为2022年8月4日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含10万千瓦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第二档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含100万千瓦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第三档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200万千瓦时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第四档

违法供电2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万千瓦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

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一档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含10万千瓦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第二档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含100万千瓦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第三档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200万千瓦时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第四档

违法供电2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万千瓦时)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3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第二档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35千伏以下(含35千伏)的。

处5千元罚款。

第三档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的。

处8千元罚款。

第四档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220千伏以上(含220千伏)的。

处1万元罚款。

4

盗窃电能的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取非法技术手段给电费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该充值卡充值后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盗窃电量折合电费金额为500元以下(含500元)的。

处应交电费金额1.5倍的罚款。

第二档

盗窃电量折合电费金额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处应交电费金额2.5倍的罚款。

第三档

盗窃电量折合电费金额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

处应交电费金额3.5倍的罚款。

第四档

盗窃电量折合电费金额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应交电费金额5倍的罚款。

5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类别改变后电价差额为0.1元/千瓦时及以下的;

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的20%以下用电的;

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20%以下的;

擅自使用或启用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电力设备的;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处警告,拒不改正并处2万元或以下罚款。

第二档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类别改变后电价差额为0.1元以上及0.3元/千瓦时及以下的;

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的20%以上50%以下用电的;

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20%以上50%以下的;

擅自使用或启用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备的;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35千伏及以下的;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罚款。

第三档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类别改变后电价差额为0.3元/千瓦时以上的;

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的50%或以上用电的;

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50%或以上的;

擅自使用或启用电压等级35千伏以上电力设备的;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上的;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

6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一档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责令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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