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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类)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8-04

  本标准的制定日期为2022年8月4日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1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损害,可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350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1万元,个人处200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350-50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3万元,个人处600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50-5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5万元,个人处1000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5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7万元,个人处1400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8万元,个人处1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10万元,个人处2000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造成1处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造成2处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

造成3处及以上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10万元,个人处2000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损害,可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10万元,个人处2000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造成1处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造成2处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

造成3处及以上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10万元,个人处2000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损害,可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350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1万元,个人处200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350-50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3万元,个人处600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5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5万元,个人处1000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地域范围内,对单位处7万元,个人处1400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8万元,个人处1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10万元,个人处2000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

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可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未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可对单位处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对单位处10万元,个人处2000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

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且未取得作业批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1万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处以5万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

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且未取得作业批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1万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处以5万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9

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且未取得作业批准,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处以1万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处以3万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处以5万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0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损害,可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350米地域范围内,可处1万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350-50米地域范围内,处以2万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50-5米地域范围内,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处以3万元罚款;

◆发生在成品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50-5米地域范围内,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处以4万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或管道本体损坏的,处以5万元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1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未造成油气供输影响的,处以600元罚款。

造成油气供输影响的,处以1000元罚款。

12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1处的,处以200元罚款。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2处的,处以600元罚款。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3处及以上的,处以1000元罚款。

13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损害的,处以200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处以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处以1000元罚款。

14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情节较重,但未造成损害的,处以200元罚款。

造成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处以600元罚款。

造成管道本体损坏的,处以1000元罚款。

15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导致管道建设工期延误1天及以内的,处以200元罚款。

导致管道建设工期延误1-2天(含2天),处以600元罚款。

导致管道建设工期延误3天及以上,处以1000元罚款。

16

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公里及以下的,可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10公里(含10千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10-20公里(含20千米)的,可处6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20-50公里(含50千米)的,可处8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0千米以上的,可处10万元罚款。

管道企业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7

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公里及以下的,可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10公里(含10千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10-20公里(含20千米)的,可处6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20-50公里(含50千米)的,可处8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0千米以上的,可处10万元罚款。

管道企业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8

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数量为1个,可处2万元罚款;

◆未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数量为2个,可处4万元罚款;

◆未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数量为3个,可处6万元罚款;

◆未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数量为4个,可处8万元罚款;

◆未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数量为5个及以上,可处10万元罚款。

管道企业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9

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公里及以下的,可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10公里(含10千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10-20公里(含20千米)的,可处6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20-50公里(含50千米)的,可处8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0千米以上的,可处10万元罚款。

管道企业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

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公里及以下的,可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10公里(含10千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10-20公里(含20千米)的,可处6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20-50公里(含50千米)的,可处8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0千米以上的,可处10万元罚款。

管道企业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1

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处以2万元罚款。

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的,处以6万元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管道企业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

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公里及以下的,可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10公里(含10千米)的,可处4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10-20公里(含20千米)的,可处6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20-50公里(含50千米)的,可处8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管道里程为50千米以上的,可处10万元罚款。

管道企业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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