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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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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的工作要求,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发展改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清单的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事项来源

涉及的法规规范

适用条件

1

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在项目备案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积极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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