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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什么?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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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指导标准如下:小车基准收费标准工作日:高峰时段(8:00-20:00) 一类地区:首小时15元,第二小时起1.5元/半小时;二类地区:首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1元/半小时;三类地区: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0.5元/半小时;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 一类地区:每小时1.5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元;三类地区:每小时0.5元;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一类地区: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5元/小时;二类地区: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三类地区:首小时3元,第二小时起0.5元/小时。
  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社会公共类停车设施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配套停车设施,公办学校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书城、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设施。
  2.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性停车设施,以及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内与社会资本合作增建的独立停车设施,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3.上述收费标准为小车基准收费标准,大车、超大型车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小车的2倍和3倍。经营者可以在不超过相应基准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4.上述收费标准以“小时”或者“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计算停放时间,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对停放时间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或工作日与非工作日的车辆,收费按各时段停放时间分别计算再加总。
  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峰时段(7:30-19:3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就诊人员车辆(只限1辆,凭当日门诊收费票据或者住院押金、住院费用收据等就医凭证认定,下同)10元/辆.次,当日高峰时段内多次进场的不再另外收费。
  (二)非就诊人员车辆第一小时内15元/辆,超过部分每半小时3元/辆。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
  二、非高峰时段(19:30至次日7:3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就诊人员车辆5元/辆.次,当次非高峰时段内多次进场的不再另外收费。
  (二)非就诊人员车辆10元/辆.次。
  三、对就诊人员车辆跨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停放不超过12小时的,最高收费10元/辆.次;超过12小时的,则按正常跨段计费标准收费。
  四、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可按上述相应的高峰、非高峰时段小车收费标准加倍收费。
  五、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车位供求和交通拥堵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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