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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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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8-08-30
名称: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 20180539号提案分办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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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 20180539号提案分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8-30  浏览次数:-

深发改函〔2018〕1665号

夏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发展,深化深圳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提案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结合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提案从协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视角,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市投融资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市投融资体系的一系列建议。提案站位高、立意新,分析过程系统性和针对性强,主要建议与中央关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高度契合,对健全我市投融资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我委将结合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工作中积极予以落实。

  二、我市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情况。近年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我市围绕深入推进投融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取得了良好成效,2017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23.8%,创1994年以来新高,其中,民间投资增长22.5%,比全国(6.0%)高12.5个百分点,比全省(12.9%)高9.6个百分点。近年来我市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和“市场化手段,准入管理,效率优先”的原则,对社会投资核准备案制度进行了改革,在深圳权限范围内率先突破原有政策限制,取消了52类860项鼓励类和永续类项目的核准,仅保留8类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类和6类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改革实施以来,全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实现核准审批减少90%、市级核准备案权限下放90%、备案项目占比95%以上良好局面。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和环节的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专项扶持资金,推动企业创新加快发展。成立并推动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公司发展,开创政府引导参股基金模式,积极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创新产业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及转型升级企业。2018年3月,依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我市设立了首期规模50亿元人民币的深圳市天使母基金,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天使类项目,满足我市企业早期融资需求;目前正研究筹设规模千亿级的基础设施投资母基金,积极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市政府印发实施《深圳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方案》,成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定实施细则和项目库管理办法,按照建机制、破垄断、抓重点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壁垒,向社会资本开放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目前正在规范有序推进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三、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改革没有完成时,与先行先试勇当改革尖兵的要求比,与社会各界的期盼相比,目前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未来的改革空间仍然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宏观经济增速换挡和房地产调控背景下,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二是民间投资还存在投资渠道不畅,在一些领域政府还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法规建设和配套措施还不够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模式亟待创新。

  四、进一步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发挥好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持续推进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针对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不足,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落实您的建议,推动我市投融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不断发展。

  (一)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强身健体、增强创新能力,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积极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二是大力破除隐性壁垒,使民间资本进得来、能发展。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持续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开放力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三是提高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效率。落实国发〔2016〕29号文件要求,加大报建审批清理整合力度,切实减少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提高报建审批时效。

  (二)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一是加快筹设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思路,筹建由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首期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依托优势企业加快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作用,推动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母基金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的积极作用。支持大型市属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专业化、市场化的项目公司,重点承担和参与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高速公路、围填海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各类城市基础建设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力度。一是加快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体系。在完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联席会议制度、项目库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继续细化并出台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提供系统完善的政策体系。二是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范围,降低进入门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效率。三是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鼓励结合项目实际特点,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各类创新模式,积极盘活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层梁资源。四是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退出和回报机制。对涉及政府定价的项目的产品和服务,遵循“成本+合理回报”原则定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建立健全项目产权融资、资产移交和社会资本退出机制。

  专此致函。

  实效评估:采纳落实提案建议

  是否公开:公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