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3966093K/2011-0001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1-09-10
名称: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9-1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0  浏览次数:-

  粤价[2007]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的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门票价格的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同时,要按照我局粤价〔2005〕216号文的要求,做好门票价格上报备案和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韶关、肇庆市物价局每年5月10日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粤价〔2006〕233号转发)要求,及时上报上年度门票价格及有关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几年,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大幅度提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实现游览参观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现就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大多具有弘扬民族精神、继承历史文化、提供休闲娱乐等公益性的功能,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游览参观点,要结合政府财政拨款情况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对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要尽可能免费鼓励公众参观。

  二、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 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 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 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各游览参观点不得通过提高门票价格,大幅度增加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四、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五、完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依据《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主要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定期对各地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过高、社会反响强烈的,我委将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进行干预或建议地方政府纠正。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要求,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全面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工作,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 

  法定节假日是旅游出行的集中时期,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也是广大游客出行关注的热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

  二、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一)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在节假日期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并在节假日前后适当延长优惠时段;积极引导游览参观点根据需要设置各种方便、适用、优惠的游览参观点通用年票、套票以及同一区域不同游览参观点的联票和跨区域门票优惠互认等形式,为不同需求的游客提供质优价廉的个性化服务,降低居民出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游览参观点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相应各门票价格之和,并可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票价种类、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售票办法、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标明所有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隐瞒或欺诈等方式,对消费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完善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06〕233号)要求,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于每年5月10日前(本次上报时间延迟至5月20日)将本地区上年度的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上报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为及时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各地要在发布调价文件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门票价格,各地也要主动掌握变动情况,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 

  三、确保门票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各地要认真对照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辖区内未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所有游览参观点进行盘点和梳理,拟定本地区列入第三批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具体减免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杜绝以各种形式变相作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等继续收取门票价格的行为。各地拟列入第三批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目录请于6月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全省第三批免费游览参观点目录将在今年“十•一”前公布。 

  (二)切实落实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95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及规范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继续按规定,落实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减免和优待政策,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三)积极引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单位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自律。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单位从低确定门票价格,调整门票价格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集中提高门票价格,并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给予票价优惠等。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价费政策 继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针对不同群体出台相应优惠票价措施,使广大市民出游享受廉价的公共交通服务。严格按照《广东省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游览参观点及周边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良好秩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结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推进包括旅游企业在内的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为全省实施旅游休闲计划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应继续按照平时价格政策执行,一律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客运加班车及定线旅游客运票价,严格按照同一线路或者区域内的道路客运正常班车票价执行;继续按规定,落实对儿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的减免和优待政策,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拒载。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广泛运用重点检查、巡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涉及游览参观点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监管,重点检查违反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高价格,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一票制”规定和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严控政府定价游览参观点提高门票价格,严肃查处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等行为。对违规调整门票价格、道路客运价格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