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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20100-02-2013-020925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3-12-25
名称: 国家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
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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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
  为促进外贸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方式。据测算,收费标准降低后,每年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52亿元。   通知规定,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标准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通知将部分资源类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对矿砂、矿渣和矿灰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对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和石油原油按每吨0.08元收取。   通知还简化了计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等各项分别计收,合并为按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计收,取消累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