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制定的。凡本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进行了如下归类:
一是“国家核准类”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以※注明)。凡“国家核准类”的项目须经深圳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
二是“深圳市核准类”的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目录为2009年版本。今后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变化适时调整。
| 国家核准类项目 | 深圳市核准类项目 |
农林水利 |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除国家核准外的水库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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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站;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 (一)电力。 热电站:除燃煤外的热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
(二)煤炭。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 (二)煤炭。 煤矿: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 | |
(三)石油、天然气。 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油管网: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 |
交通运输 | (一)铁道。 | (一)铁道。 |
(二)公路。 | (二)公路。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核准外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三)水运。 | (三)水运。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 |
(四)民航。 | (四)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非中央隶属项目。 | |
信息产业 |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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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 钢铁: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生产能力不新增的迁改建电解铝、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化肥: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磷、钾矿肥项目。 |
机械制造 |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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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烟草 |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 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 万吨纸浆项目,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
高新技术 |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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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
城市供水:除国家核准外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
社会事业 |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体育:F1赛车场;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 除国家核准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
金融 |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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