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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20100-02-2014-000649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4-01-06
名称: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号: 计办外资[2002]1585号 发布日期: 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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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划厅):   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15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   我委根据各地计委上报的限额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研究确定备选项目清单,而后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对外页码提出。财政部对外谈判后,将外国政府对项目贷款的承诺情况函告我委,由我委发文通知有关地区计委。各地计委根据我委的贷款项目承诺通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国外贷款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复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贷款项目和贷款规模的调整,必须经我委确认。项目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计划12个月内未得到外方正式承诺的,由我委取消该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资格。   二、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的审核   各地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重点审核资本金及相应配套资金、国外贷款规模、偿还担保、转贷银行意见等落实情况,以及引进外设备范围和关键设备清单等内容。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的精神,对项目单位拟定的招标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同时切实加强项目各项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对外工作程序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正式对外进行技术交流及商务谈判等工作;项目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计划后,再开展各项对外招标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签订商务合同。转贷银行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我委批复的备选项目清单正式对项目开展讦估及签署金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