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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693966093K/2013-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3-10-22
名称: 关于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深价管字〔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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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2  浏览次数:-

  各物价分局,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墓服务收费管理   我市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省统一制定的项目执行,即统一为墓穴费(含安葬)、墓碑石费(含刻字、安放)、护墓管理费三项,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我局将在核实成本的基础上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在我局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前,服务单位可按照上述原则制定试行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我市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我局制定。在我局制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前,服务单位可制定试行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二、关于丧葬用品价格管理   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销售价格由服务单位在进货价格基础上顺加不超过40%(含40%)制定。40%的差率管理政策试行1年,试行期满后,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正式的管理差率。   三、关于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特需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深价管函[2005]24号执行;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并报我局和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收费项目须事先向市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我局核定。   四、各公墓经营服务单位请在10月31日以前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我局备案,一并提供成本费用相关资料。逾期不报,将按照  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处。   五、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303号)   2.关于市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5〕24号)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价管函〔2005〕24号   关于市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的函》(深民函[2005]127号)(以下简称《函》)收悉。为方便群众办丧事,满足殡葬服务个性化、多元化需求,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秩序,根据《广东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市殡仪馆在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服务项目同意按照你局《函》中制定的项目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殡仪馆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供殡仪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市殡仪馆应向丧属免费提供载明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的服务委托书。   市殡仪馆应与丧属签订服务委托书,对殡仪服务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明确。   四、市殡仪馆请落实收费的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   1.深圳市殡仪馆经营性基本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深圳市殡仪馆办理丧事的全套式殡仪基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表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1.深圳市殡仪馆经营性基本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