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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20100-02-2013-021275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3-10-28
名称: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卫生保洁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号: 深价联字〔2005〕51号 发布日期: 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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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卫生保洁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经严格履行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卫生保洁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内容和标准   (一)我市卫生保洁费分为住户卫生保洁费、门店卫生保洁费和垃圾清运费三种。其中,住户卫生保洁费是指清洁服务单位为完成住宅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而向住宅区内住户收取的费用。门店卫生保洁费是指清洁服务单位为完成门店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而向门店收取的费用。垃圾清运费是指清洁服务单位将垃圾从清运点(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而向委托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住户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为10元/户·月。   (三)调整后的门店卫生保洁费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门店分类   一般门店   特殊门店   ≤30m 2经营面积   30~60m2经营面积(不含30 m2、含60m2)   >60 m2经营面积   收费标准   40元/间·月(包括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   60元/间·月(包括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   清扫保洁费:0.70元/ m2清扫保洁面积·月;垃圾清运费按垃圾清运费标准收取。(上述两项合计低于60元/间·月,按60元/间·月收取)   清扫保洁费:0.76元/ m2清扫保洁面积·月;垃圾清运费按垃圾清运费标准收取。(上述两项合计低于80元/间·月,按80元/间·月收取)   备注   1.特殊门店是指饮食店、餐厅、酒楼和提供饮食服务的酒店、宾馆、招待所;特殊门店外的其他门店为一般门店;   2.对于经营面积>60 m2的一般门店和特殊门店,如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由不同单位提供服务,按上述标准分别收取清扫保洁费和垃圾清运费;   3.上述的清扫保洁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幅度确定。   (四)调整后的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可选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执行:   1、按桶收取。清运费基价:180元/桶·月(单程运距10公里内,含10公里)。在基价基础上:单程运距 10公里~20公里(含20公里),每增加1公里,清运费增加5元/桶·月;单程运距20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清运费增加3元/桶·月。   原则上每桶每天清运一次,委托对象要求增加清运次数的,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商定收费标准。   2、按量收取。清运费基价:60元/吨(单程运距10公里内,含10公里)。在基价基础上:单程运距10公里~20公里(含20公里),每增加1公里,清运费增加1.7元/吨;单程运距20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清运费增加1元/吨。   二、收费方式   住户卫生保洁费、门店卫生保洁费和垃圾清运费按月计收。   住户卫生保洁费、垃圾清运费由清洁服务单位直接收取。对于实行一体化物业管理,并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其委托的清洁服务单位不得再向住户收取住户卫生保洁费和垃圾清运费。   市政道路(指由城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清扫保洁、财政支付其全部经费的道路,下同)两侧、未实行一体化物业管理门店的卫生保洁费由各区城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向门店统一收取;市政道路两侧、已实行一体化物业管理门店的卫生保洁费由各区城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向物业管理单位收取;其它门店的卫生保洁费由清洁服务单位直接收取。   三、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清洁服务质量   (一)收取卫生保洁费和垃圾清运费时应使用税票。对不使用税票收费的,缴费者可拒交并可向税务或物价部门举报。各单位收取的卫生保洁费和垃圾清运费实行专帐管理,全部用于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收费单位应按照市城管局发布的《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深圳市环卫作业规范》,组织和完成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作业,住户、门店、单位等有权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可向物价、城管部门投诉。对于卫生质量长期不达标的清洁服务单位,各区物价、城管部门可取消其清洁服务和收费资格。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