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度重视《深圳市新时代重大文化设施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反映涉及我委的问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项目审批流程方面事项
(一)针对《审计报告》提出“截至2021年9月,未将深圳湾文化广场(深圳创意设计馆和深圳科技生活馆)、国深博物馆、深圳创新创意设计学院等3个项目建议书进行公示...未将批复金额为22.32亿元的深圳美术馆新馆(深圳第二图书馆)、批复金额为28.47亿元的深圳科学技术馆(新馆)2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社会公开”。
整改情况:我委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有关规定要求,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将上述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在我委官网“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下一步,我委将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主动服务意识,确保及时动态公示、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充分收集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完善配套政策、规范程序事项
针对《审计报告》提出“市发展改革委应深入研究项目策划生成与项目审批流程的有效衔接,并配合市政府尽快研究出台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整改情况:
2020年4月和5月,我市先后出台《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令328号)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深府规〔2020〕6号),分别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策划生成进行了规定与细化。2021年10月30日我市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移交、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档案移交等政府投资项目全链条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融合了项目策划生成与项目审批,促进两者无缝衔接。目前项目策划生成与项目审批流程已实现有效衔接。下阶段,我委将会同相关单位抓紧组织开展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争取尽早出台。
三、关于资金拨付及使用方面事项
(一)针对《审计报告》提出“市发展改革委应明确国际竞赛及落标补偿费列支项目,综合平衡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和财政资金供给,及时合理下达用款计划”。
整改情况:
一是关于明确国际竞赛列支项目。政府投资优先用于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等民生建设,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意识,不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国际竞赛。“新时代十大文化设施”采用国际设计竞赛方式打造世界一流的地标性建筑,属于特殊项目采用的特殊方案,其国际竞赛方案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所发生的国际竞赛费用为差异性费用,均是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审定。因此,常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国际竞赛情形很少,即便存在特殊项目采用国际竞赛设计方案,也建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审定,并无必要专门为国际竞赛费用列支项目。
二是关于明确落标补偿费列支项目。根据调研情况,国内主要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均未设置落标补偿费列支项目,未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单独列支落标补偿费,一般由规划部门统一实施,单独申请预算专项资金安排解决。因此我委认为明确落标补偿费列支项目缺乏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是关于及时合理下达资金计划。我委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安排上,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平衡项目推进速度、资金需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科学合理下达资金计划,优先保障重大民生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针对《审计报告》提出“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局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并梳理国际竞赛奖金、落标补偿费等各项未纳入前期经费和投资总概算而在建设过程中又必需的经费,制定可类比的标准化制度”。
整改情况:
一是关于科学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市级政府投资有限,难以完全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如2022年各单位申报的资金需求达1071亿元,但年初市本级财政切块安排政府投资计划规模仅为550亿元,只能在资源有限供给的情况下寻求最优分配,优先保障投产项目、续建项目资金需求,合理控制新开工项目节奏,集中财力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财政承受能力,经综合平衡,我委研究制定了《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向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多轮征询意见,充分吸纳各部门及人大代表意见,经市政府七届29次常务会议和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是关于明确国际竞赛经费标准制度。国际竞赛范围广,不仅适用于建筑设计方案竞赛,还用于安排各类活动竞赛,国际竞赛奖金标准一般按照市场化原则,由活动主办方根据项目需求在国际竞赛方案中明确,并无必要专门为国际竞赛费用建立制度标准。
三是关于明确落标补偿费经费标准制度。我委就落标补偿费制度标准进行了相关研究,认为明确经费标准缺乏必要性及可行性,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国内主要城市均未设置落标补偿费标准。根据调研情况,国内主要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关于落标补偿费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和金额按一事一议原则,无相关计费依据、方式。二是落标补偿费差异性大,难以统一标准。国际招标类型众多,招标规则由招标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拟定,没有相关规定规范,规则各异;邀标、竞标单位数量不同、给予补偿的名次总数不同、各名次补偿金额不同;补偿金额、补偿投标单位数量与项目规模、匡算投资并无太多必然的数字相关性,难以根据前期规模、匡算投资设定落标补偿费计算规则。三是为避免财政资金浪费,不鼓励常态化设置落标补偿费。当前建筑设计市场已经相对完善,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优势,市场主体应承担竞争风险。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不鼓励过多设置落标补偿费。如若明确落标补偿费标准,一定程度会助推落标补偿费设置,产生财政资金浪费风险。因此,基于科学有效控制投资规模的角度,明确落标补偿费经费标准缺乏必要性、可行性。对于部分特殊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因打造世界一流地标性建筑的需要,确有必要发生落标补偿,建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项目具体需求议定补偿方式、补偿单位数量和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