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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商业用房等改建用于租赁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深圳供电局,市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各相关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的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就商业用房等改建用于租赁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的,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