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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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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改〔201787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气象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3702号)要求,我委决定取消气象部门行使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职权时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等两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不再纳入《深圳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清单》),现将调整后的《收费目录清单》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清单》公布的是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不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二、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市政府或市委编办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为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要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383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为此,本《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属于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的,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依法定程序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财政厅审批。

  五、《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委将根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变化以及政府定价目录和价格管理政策的变化进行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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