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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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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改〔2017897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7月24日

            

  深圳市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水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水,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的水价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相结合。居民基本生活需求部分用水由政府实施保障性定价,非基本需求部分更多模拟市场定价,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二)补偿成本与优质优价相结合。水价要合理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支出,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对供水企业提高水质增加的成本费用及时在水价上予以体现。

  (三)稳定价格和动态调整相结合。水价作为公用事业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客观因素导致的重大成本变化,应及时调整价格,疏导价格矛盾。

  (四)强化监管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加强对供水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考核,强化供水企业的成本和利润约束。对供水企业创新水务管理予以价格政策支持,鼓励开展科技惠水、智慧水务。

  三、改革措施

  (一)完善阶梯水价制度,拉大各阶梯价差,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完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将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由1:1.52调整为11.53,保障居民用水基本需求,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积极利用水价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对淘汰类和限制类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三)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用水分类。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和商服建筑业用水、特种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按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特种用水按惩罚性原则制定。

  (四)通过价格政策,推动减少供水中间环节。将供水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增加的经营成本作为新增因素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加快抄表到户工作进程,推动减少供水中间环节。对于暂时无法抄表到户的城中村出租屋,实行合表用水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五)统一全市水价政策,促进公平负担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统一全市原水价格和自来水基准价格,实现同城同网同价,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提高企业供水服务质量。

  (六)引导供水企业提升水质,实现优质优价。支持供水企业加大水厂深度处理、管网改造等投入,不断提升水质,逐步实现全市自来水直饮,增加的成本费用在水价上予以体现。对盐田区等已率先实现自来水直饮的区域试行优质优价政策,自来水价格可在不高于全市统一基准价格20%的幅度内适当上浮。

  (七)合理调整水价,保障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适时依法调整我市原水价格,将我市原水价格统一调整到1.06/立方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适时依法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将自来水综合价格统一调整到3.449/立方米。继续将居民用水超基价水费收入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的50%用于降低居民水价的涨幅。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用水基本需求,继续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人员家庭每户每月免收12立方米水量水费。

  (八)完善水价调节机制,设立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供水企业经监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的部分进入平衡账户,当供水企业经监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可申请使用平衡账户资金进行补偿,避免自来水价格频繁调整。

  (九)建立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理顺上下游水价关系按照简化定价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建立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每当原水价格调整时,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启动联动机制,及时调整自来水价格。

  (十)确保公共财政对防洪等公益性项目的投入,保障供水安全。防洪和水源应急储备等按定价规则不应计入原水价格的公益性支出,列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预算,由市、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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