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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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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改〔2017〕324号

各有关单位:

  原市物价局、卫生局、环保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4〕55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促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医疗废药处置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医疗机构及皮肤科专科门诊部等医疗废物较少的医疗机构,按深价联字〔2004〕55号规定的最低档收费标准(200元/月)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无固定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仍执行深价联字〔2004〕5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但全年医疗废物产生量超过2640公斤的,超过部分按照4.2元/公斤收费。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限额内,与医疗废物处置委托人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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